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楊清安楊萬益柯雅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選任辯護人
郭淑萍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律師
被告
戊○○
選任辯護人
徐豐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民國94年度重訴字第2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罪嫌重大,有勾串共犯之虞,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規定予以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丁○○、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已經證人甲○○、乙○○、鍾廣堂、黃薰峰及丙○○於偵查及審理中證述明確,本案並無共犯在逃,且毒品2 包已扣案,並經本院於94年8 月30日判決,無湮滅證據、勾串共犯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或審判之情形,客觀上已無羈押之必要,爰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被告丁○○、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雖分別經本院於94年8 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11年、10年6 月,惟本案尚經被告2 人上訴中,且被告2 人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院認被告2 人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柯雅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祝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