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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89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羅森德陳松檀蘇碧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89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5 月11日執行羈押,並於94年8 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嗣於94年9月16日借提執行,於94年9 月21日執行完畢,經本院94年9月22日裁定接續羈押,並與已羈押日數合併計算羈押期間,於94年10月17日再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2月17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森德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蘇碧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89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