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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65號

搶奪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潘正屏黃聖涵林世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65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參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參酌其供述及卷證資料,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6 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5月31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8 月31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儷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65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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