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丁○○
- 選任辯護人
- 郭淑萍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張賜龍律師
- 被告
- 戊○○
- 選任辯護人
- 徐豐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民國94年度重訴字第2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罪嫌重大,有勾串共犯之虞,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規定予以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丁○○、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已經證人甲○○、乙○○、鍾廣堂、黃薰峰及丙○○於偵查及審理中證述明確,本案並無共犯在逃,且毒品2 包已扣案,並經本院於94年8 月30日判決,無湮滅證據、勾串共犯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或審判之情形,客觀上已無羈押之必要,爰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被告丁○○、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雖分別經本院於94年8 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11年、10年6 月,惟本案尚經被告2 人上訴中,且被告2 人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院認被告2 人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