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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17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蘇碧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17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保持善良品行,且應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1 款、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同法第74條之3第1項亦有明定。

三、本院經核被告上述案件之判決、裁定正本,認其顯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1 款、第2 款之規定,並達情節重大情形,而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 第1 項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碧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17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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