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1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17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保持善良品行,且應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1 款、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同法第74條之3第1項亦有明定。
三、本院經核被告上述案件之判決、裁定正本,認其顯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1 款、第2 款之規定,並達情節重大情形,而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 第1 項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