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4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42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屏東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竊盜案件,經通緝到案,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7月4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0月4 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