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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4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曾吉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42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屏東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竊盜案件,經通緝到案,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7月4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0月4 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書記官 潘美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42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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