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9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98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5年執聲字第135號),
主文
甲○○因毒品等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毒品等二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 條 、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