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張賜龍律師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共伍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於偵查中經本院於92年12月5 日以92年度偵聲字第118 號裁定以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0萬元具保停止羈押,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釋放;起訴後又經本院於95年7 月3 日裁定以保證金額20萬元具保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屏東市○○路○ 段113 巷42號4 樓之3 之住所,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釋放。
二、惟被告乙○○於96年9 月6 日起,經合法傳喚均未到庭,又拘提無著,並通知具保人甲○○於96年11月22日帶同被告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惟被告乙○○屆期並未到庭,有送達證書、拘提函、拘提未獲報告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保證金收據各2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92年度偵聲字第118 號卷第10頁、本院卷第257 、306 、492-495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