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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潘正屏羅培毓曾吉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19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原告
丁○○
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被告
戊○○
被告
己○○
被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33號強盜案件請求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案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曾吉雄

                   書記官 潘美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9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