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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32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緝字第32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林維毅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收受贓物罪、第2 項牙保贓物罪、第220 條第1 項、第210 條之偽造準私文書罪、第216 條、第214 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疑重大,經合法傳喚未到庭,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95年7 月28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 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在案。

二、被告甲○○經訊問後,本院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經准予具保停止羈押後仍不能具保,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0月28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32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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