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3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緝字第32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羈押中)
- 選任辯護人
- 林維毅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收受贓物罪、第2 項牙保贓物罪、第220 條第1 項、第210 條之偽造準私文書罪、第216 條、第214 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疑重大,經合法傳喚未到庭,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95年7 月28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 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在案。
二、被告甲○○經訊問後,本院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經准予具保停止羈押後仍不能具保,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0月28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