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27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甲○○
丙○○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60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甲○○、丙○○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此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即被告乙○○、甲○○、丙○○均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陳明撤回其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