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0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03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選任辯護人 邱明政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6年6 月14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規定,予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又於96年9 月14日、同年11月14日再延長羈押2 月,另於96年12月11日解除禁見在案。
二、被告甲○○因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罪,業經本院判決有罪,所犯為無期徒刑之罪,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而全案尚未判決確定,經訊問被告後,復認其前開羈押之事由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97年1 月14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