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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2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王以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821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3 項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62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本院已於其上訴期間屆滿20日後之97年4 月16日裁定命其於補正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並已於97年4 月30日合法送達予被告,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被告迄今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以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21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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