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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1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趙家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17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竊盜二罪,各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及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四、五所示竊盜二罪,各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七所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其減得之刑與所犯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不應減刑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1 、2 、3 、4 、5 、7 所示犯罪日期,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竊盜等六罪,分別經本院於如附表編號1 、2 、3 、4 、5 、7 所示日期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3 、4 、5 、7 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各係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 第2 項第4 款之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第4 款之加重竊盜罪及同條第2 項第2 款、第4款之加重竊盜未遂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就附表編號2 、3 部分、編號4 、5 部分、編號7 與所犯如附表編號6 所示不應減刑之違反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所處之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附表編號1 至編號5 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家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17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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