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7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72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受刑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4 月24日犯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罪,為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58 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749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聲請意旨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相符,應予准許。爰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