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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6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趙家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63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8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未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與所犯如附表編號4 所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叁年(未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叁月,褫奪公權叁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日期,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二罪,經本院於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日期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6 月確定;又於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日期,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二罪,經本院分別於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日期判處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刑確定,並由本院以86年度聲字第306 號裁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 年6 月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二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均係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 第2 項第4 款之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2 所示部分,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5 年4 月(未減刑),暨附表編號3 所示部分,與所犯如附表編號4 所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6 年,褫奪公權3 年(未減刑),分別定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家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63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