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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0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黃國永蘇碧珠陳海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03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選任辯護人 邱明政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6年6 月14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規定,予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又於96年9 月14日、同年11月14日再延長羈押2 月,另於96年12月11日解除禁見在案。

二、被告甲○○因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罪,業經本院判決有罪,所犯為無期徒刑之罪,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而全案尚未判決確定,經訊問被告後,復認其前開羈押之事由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97年1 月14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蘇碧珠

法 官 陳海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馮得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03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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