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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賠字第6號

聲請冤獄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決定書          96年度賠字第6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刑,又因脫逃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共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因聲請人係遭枉法裁判,爰請求按日賠償新臺幣5 千元等語。

二、按依刑事訴訟法受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一、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或收容。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不受理或撤銷強制工作處分確定前,曾受羈押、收容、刑之執行或強制工作。非依法律受羈押、收容、留置或執行,受害人亦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冤獄賠償法第1條第1項第1 款、第2 款、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甲○○於民國80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80年度上易字第620 號判決以詐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嗣經最高法院以81年度台非字第408 號非常上訴判決撤銷原判決,改以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詐欺未遂部分雖不能構成,但係牽連犯關係,為裁判上一罪,無庸另為無罪之諭知;另於81年間因脫逃案件,經本院以81年度訴字第30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而與前開有期徒刑7 月接續執行,自81年4 月29日起算,而於82年5 月27日執行完畢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80年度上易字第620 號、最高法院以81年度台非字第408 號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既非受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未經無罪或不受理判決確定,復未經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不受理確定,揆諸首揭法律規定,顯不合於得聲請賠償之要件,且此尚無所謂是否管轄錯誤之可言。從而聲請人上開所請,核與冤獄賠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冤獄賠償法第12條第1 項後段,決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決定書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覆議書狀(附繕本),由本院送覆議於司法院冤獄賠償委員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賠字第6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冤獄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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