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6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66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4 日所為97年度易字第660 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28 、345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2 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重利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4 日以97年度易字第66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該判決於97年11月17日囑託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送達,由上訴人親自收受而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嗣上訴人於9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然該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後,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本院即於98年1 月20日裁定上訴人應於補正裁定合法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98年2 月5 日送達至上訴人屏東縣竹田鄉○○村○○路11巷59號之住所,並寄存於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竹田分駐所而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此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各1 份附卷可憑,詎被告未於5 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規定,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