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2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21號
- 上訴人
- 甲○○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97年度訴字第142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3 項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62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本院亦已於其上訴期間屆滿20日後之民國97年12 月17日裁定命其於補正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並已於98年1 月24日合法送達,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被告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