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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2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江振源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21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97年度訴字第142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3 項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62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本院亦已於其上訴期間屆滿20日後之民國97年12 月17日裁定命其於補正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並已於98年1 月24日合法送達,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被告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江振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21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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