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82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 月,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第108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裁定自民國97年3 月10日起執行羈押,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而全案尚未判決確定,經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