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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黃國永陳海寧陳松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82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 月,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第108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裁定自民國97年3 月10日起執行羈押,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而全案尚未判決確定,經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陳松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2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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