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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8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莊鎮遠江振源蔡嘉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89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育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第3 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於民國97年7 月7 日予以羈押。

二、茲本院以上開羈押原因迄今仍存在,且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0月7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江振源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倬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89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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