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8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89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李育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第3 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於民國97年7 月7 日予以羈押。
二、茲本院以上開羈押原因迄今仍存在,且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0月7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