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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賠字第10號

聲請冤獄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戴韻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決定書         97年度賠字第10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刑,又因脫逃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共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因聲請人係遭枉法裁判,爰請求按日賠償新台幣5,000元等語。

二、按一事不再理原則,係程式法上之基本原則,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53 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8 款所明定。冤獄賠償法就此雖未明文規定,然亦應類推適用上開法律規定,以避免裁判歧異及重複賠償。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同一原因事實,業經本院於96年11月22日以96年度賠字第6 號為駁回其聲請之決定在案,復經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覆議後認原決定應予維持,此有本院上開決定書及被告前案明細資料在卷可參。是聲請人再於97年9 月18日重複向本院聲請冤獄賠償,其聲請顯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法補正,依冤獄賠償法第14條之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冤獄賠償法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決定書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聲請覆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戴韻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賠字第10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冤獄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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