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7號
聲 請 人即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柳聰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提出新台幣捌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其涉犯殺人罪,犯嫌重大,且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自97年12月3 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人即被告以其已無羈押之原因與必要,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情。本院審酌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雖仍存在,惟考量其已坦認犯行,並與被害人父親張榮岳達成民事和解,有屏東縣瑪家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1 份附卷可稽,因認具保已足以擔保其到庭審理或執行,而無羈押之必要,爰准予提出新台幣8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