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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7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吳永宋陳怡先趙家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7號

聲 請 人即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提出新台幣捌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其涉犯殺人罪,犯嫌重大,且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自97年12月3 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人即被告以其已無羈押之原因與必要,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情。本院審酌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雖仍存在,惟考量其已坦認犯行,並與被害人父親張榮岳達成民事和解,有屏東縣瑪家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1 份附卷可稽,因認具保已足以擔保其到庭審理或執行,而無羈押之必要,爰准予提出新台幣8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永宋

法 官 陳怡先

法 官 趙家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7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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