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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字第398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林家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交簡字第398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451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應予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於肇事後竟未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猶率
    爾逃逸,惟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
    185 條之4 、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字第398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