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4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48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之母 甲○○
- 被告
- 乙○○
(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97年度易緝字第29號),聲請人以被告之直系血親資格,聲請撤銷或責付或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乙○○因竊盜案件(97年度易字第747 號),前經本院緝獲後訊問,認其涉犯加重竊盜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予以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被告未依傳票於97年10月22日下午3 時許出庭應訊,實係日期記錯;㈡被告已坦承竊盜犯行云云。
三、經查:
㈠被告向本院另稱:伊不知道要開庭,不知道家人有無收到傳票云云,核與上揭聲請意旨不符,經本院提示97年10月22日下午3 整審理傳票之送達證書,被告則稱:簽收欄寫「乙○○」,但實非伊簽收云云,經本院訊問其何時授權何人以其名義代簽收傳票?被告竟拒絕回答,若被告家人代收傳票,絕無偽簽被告姓名之理,參97年9 月8 日下午2 時30分準備程序傳票之送達證書,係由被告之父簽自己姓名「楊連榮」代收,可見一斑,堪認被告並非記錯日期,亦非不知道要開庭,而係故意抗傳,再說謊卸責,益徵被告確有逃亡之心。
㈡被告始終否認有何竊盜犯行,核與上揭聲請意旨不符,雖被告是否自白,並非本院先前裁定羈押之判斷依據,然該聲請意旨與事實不符,併予指明。
㈢且被告有竊盜、施用毒品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素行不良,非無再犯之虞,益徵確有羈押之必要性。
㈣綜上所述,聲請意旨均難採憑,而被告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信用不佳,縱命聲請人具保仍無法擔保被告不再逃亡,認有羈押之必要性,故其聲請均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