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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79號

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黃國永劉怡孜翁世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79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大陸地區

上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657、6890、6891、6892、6940、7096、7098號)及移送併辦(97年度偵字第7829、8003、7349、7801號),惟查被告甲○○為大陸地區人民,目前已出境,此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文一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92至94頁),是被告顯已出境,致不能到庭,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之1 前段之規定,於被告能到庭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翁世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79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