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3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39號
- 聲請人
- 甲○○
- 即受刑人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查受刑人本件所請,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10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而告確定,有前引本院裁定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茲聲請人顯係就相同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