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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2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莊鎮遠江振源蔡玉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2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 月20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102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029號刑事判決,於民國99年2 月3 日送達於被告甲○○之住所即屏東縣枋寮鄉○○村○○路200號,而由被告之叔鄭東協代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即被告不服該判決而具狀聲明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9年3 月15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江振源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倬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29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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