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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緝字第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莊鎮遠蔡玉雪李謀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緝字第4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丁生
選任辯護人
陳世明律師

      柳聰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丁生自民國壹佰年參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王丁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10月18日執行羈押,並於99年1 月18日、3 月18日、5 月18日、7 月18日、9 月18日、11月18日、100 年1月18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其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本院訊問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 年3 月18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蔡玉雪

法 官 李謀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緝字第4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