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樓嘉君律師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王進勝律師
陳慧錚律師
李汶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之罪,且有共犯林耀國、阿強尚未到案,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3 款之規定,於民國98年3 月13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6 月13日、8 月13日、10月13日、12月13日、99年2 月13日各延長羈押2 月。
二、茲本院以其等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4 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