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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黃國永劉怡孜翁世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樓嘉君律師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王進勝律師

      陳慧錚律師

      李汶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之罪,且有共犯林耀國、阿強尚未到案,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3 款之規定,於民國98年3 月13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6 月13日、8 月13日、10月13日、12月13日、99年2 月13日各延長羈押2 月。

二、茲本院以其等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4 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翁世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