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上字第40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潘正屏涂裕洪許嘉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交簡上字第40號

上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交簡字第335 號

中華民國98年5 月20日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偵字第670 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上訴人則循告訴人乙○○○之請求以被告迄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原審量刑過輕,且被告所為應係犯刑法上之業務過失重傷害罪,甚或故意犯之,而被告犯後有轉讓其財產之嫌云云提起上訴。

二、經查本件原審論罪科刑所依之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罪,其法定刑為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 元以下罰金,原審斟酌被告犯後態度、造成之危害非輕,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暨有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4 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臻妥適,上訴意旨謂量刑過輕云云,自無理由。次查被告所為僅構成刑法上之普通過失傷害罪,無何告訴代理人袁榮之所謂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情事,業經原審於判決書詳細載述論證其理由,告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認被告係犯原審論罪科刑以外之其他罪名,自無所據。綜上所述,本件上訴,核無理由,合應予以駁回。至被告迄未賠償告訴人部分,告訴人自可依訴訟程序求償;另被告是否有如告訴代理人指陳所謂脫產情事,且是否構成犯罪,自應由檢察官處理之,併此述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許嘉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上字第40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