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7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270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具 保 人 王李秀枝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更字第1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李秀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前經具保人甲○○○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元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
二、經審酌相關卷證,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