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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3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曾吉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39號

聲請人
甲○○
即受刑人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查受刑人本件所請,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10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而告確定,有前引本院裁定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茲聲請人顯係就相同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39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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