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2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2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吳春生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 月20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102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029號刑事判決,於民國99年2 月3 日送達於被告甲○○之住所即屏東縣枋寮鄉○○村○○路200號,而由被告之叔鄭東協代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即被告不服該判決而具狀聲明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9年3 月15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