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9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90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邱明政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訴字第139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390號被告甲○○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已於99年6 月22日宣示判決,判決正本並於同年7 月2 日、5 日送達予被告甲○○及其辯護人收受,本件被告甲○○雖委任辯護人於99年7 月12日之法定期間內向本院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法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