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1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10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丙○○
- 被告
- 乙○○
- 被告
- 現羈押於臺灣屏東看守所
- 指定辯護人
- 張啓祥律師
- 現於羈押於臺灣屏東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均自民國玖拾捌年玖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續予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甲○○、乙○○2 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依被告2 人之供述、扣案之液體、工具、化學藥品及內政部刑事警察局鑑定書等,認被告甲○○、乙○○2 人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3 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98年4 月16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於同日開始執行,復於98年7 月16日延長羈押且禁止接見通信2 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而全案尚未審結,本院訊問被告甲○○等2 人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執行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8年9 月16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並續予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