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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3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許嘉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5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昌碾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所為99年度易字第531 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1559、1597、1688、3576、3751、488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劉昌碾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劉昌碾固於民國100 年1 月17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之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淑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31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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