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5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緝字第55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柏豪
- 選任辯護人
- 蔡祥銘律師
蔡晉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柏豪自民國玖拾玖年拾貳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蘇柏豪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11日訊問後,因被告坦承犯行,認其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條第4 項之罪嫌疑重大,又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者亦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有羈押之必要,並於同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經本院於99年12月9 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若僅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2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