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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6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蔡玉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6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5 月24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363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甲○○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9年度訴字第363 號刑事判決,於民國99年6 月24日送達於被告甲○○,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即被告不服該判決而具狀聲明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9年7 月24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倬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63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