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3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5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昌碾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所為99年度易字第531 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1559、1597、1688、3576、3751、488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劉昌碾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劉昌碾固於民國100 年1 月17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之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