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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80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張世賢陳茂亭許嘉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803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文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637、6176、6363、7540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文隆明知劉昌碾所持有之筆記型電腦1 臺及DVD 播放器1 臺係於民國99年4 月12日凌晨3 時許,在屏東縣南州鄉○○村○○路153 號處竊取而來之贓物,竟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於同月13日下午6 時許,在屏東縣南州鄉○○村○○路141 號B7室內,收受上開筆記型電腦及DVD 播放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收受贓物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前段、第307 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已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之民國99年12月23日死亡乙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賢

法 官 陳茂亭

法 官 許嘉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淑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803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