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80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803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文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637、6176、6363、7540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文隆明知劉昌碾所持有之筆記型電腦1 臺及DVD 播放器1 臺係於民國99年4 月12日凌晨3 時許,在屏東縣南州鄉○○村○○路153 號處竊取而來之贓物,竟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於同月13日下午6 時許,在屏東縣南州鄉○○村○○路141 號B7室內,收受上開筆記型電腦及DVD 播放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收受贓物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前段、第307 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已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之民國99年12月23日死亡乙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