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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55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林家聖劉怡孜黃柏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緝字第55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柏豪
選任辯護人
蔡祥銘律師

      蔡晉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柏豪自民國玖拾玖年拾貳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蘇柏豪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11日訊問後,因被告坦承犯行,認其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條第4 項之罪嫌疑重大,又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者亦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有羈押之必要,並於同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經本院於99年12月9 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若僅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2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黃柏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史安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55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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