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再字第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7號
抗告人即 李彥緯
- 再審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李輝煌
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 年度再字第
7 號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20日本院裁定提
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7號
抗告人即 李彥緯
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 年度再字第
7 號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20日本院裁定提
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