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藍日宏
- 被上訴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慶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0月26日本院100 年度勞訴字第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7,908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8,5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