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屏東縣餐飲職業工會
- 法定代理人
- 方玉童
李基屏
蘇福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培寧因100 年度勞訴字第8 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97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