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壬○○
- 代理人
- 李衍志律師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子○○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辛○○
- 債權人
-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債權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債權人
- 勞工保險局
- 法定代理人
- 己○○
- 代理人
- 庚○○
- 債權人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癸○○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0 年消債清字第9 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無不動產,有債務人民國100 年3 月8 日民事陳報狀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98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佐,且債務人目前查無保單價值,亦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附卷可稽;另依本院職權調取其配偶之98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其配偶有坐落屏東縣內埔鄉○○段286-13地號土地及汽車乙輛,但該汽車乙輛(車牌號碼VQ-3611 ),福特六和廠牌、汽缸容量1998,係西元1992年出廠,使用至今已19年,而依行政院所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其中汽車使用年限為5 年,上開汽車已逾該使用年限,因此折舊後之殘值己低,而坐落屏東縣內埔鄉○○段286-13地號土地,係債務人分割繼承所取得,亦有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100年5 月17日屏潮地四字第1000004545號函所檢附之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附卷可稽,故亦無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可資請求,復查無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三、綜上,堪認債務人並無財產足敷清償本條例第108 條所列之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費用,經本院依本條例第129 條於100 年6 月23日以屏院惠民執成字第100 司執消債清10號函請債權人陳述意見後,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