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抗字第2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凃春生李佩妤程士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23號

抗告人
陳照榮
相對人
鍾萬豐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 月23日本院100 年度司票字第110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有抗告人於民國99年7 月1 日簽發,金額新台幣(下同)10萬元,到期日為99年9 月2 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 紙,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等語。

二、抗告意旨則以:抗告人與相對人素昧平生,並無債權債務關係,抗告人因向第三人黃順光借款8 萬元而簽發系爭本票交付之,並已於99年9 月間清償上開借款。惟黃順光竟將系爭本票轉讓予相對人,其事後雖欲交付10萬元予相對人以取回系爭本票,詎相對人竟以黃順光對其尚負有其他債務為由,拒絕返還系爭本票。抗告人既已清償積欠黃順光之借款,相對人向抗告人請求給付票款,自難謂有理由,原審遽依相對人之聲請,裁定許可對抗告人強制執行,自非適法云云,對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

三、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 號及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查系爭本票係由抗告人簽發,且就其形式上之要件予以審查,均無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雖謂抗告人與相對人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且系爭本票係因抗告人向第三人黃順光借款所簽發,嗣後業已清償,相對人即不得再持系爭本票向抗告人請求給付票款云云,惟此涉及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問題,依前述說明,應由抗告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事件所得審究,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之許可,該許可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李佩妤

法 官 程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抗字第23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