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佳駒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A 女因100 年度訴字第326 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
金額為新臺幣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6號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A 女因100 年度訴字第326 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
金額為新臺幣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