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6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63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鍾基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鍾崇文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9,904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 萬3,92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